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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金水湾境界群贤苑商铺1#2楼。法定代表人李春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唐俪凤,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11.93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俪凤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911.93元交至法院,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俪凤已按(2015)临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