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津县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275号申请人:夏津县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14万元,并提供自有资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处置和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裁定用于诉讼财产保全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