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振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69号原告: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第,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振刚,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