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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晓伟与杨岫霖邬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伟,杨岫霖,邬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民初7819号原告:杨晓伟,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岫霖,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邬娅,女,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晓伟与被告杨岫霖、邬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雪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晓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与被告杨岫霖、邬娅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小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晓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岫霖归还其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万元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款4万元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月24%计算违约金,借款5万元从2015年3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月24%计算违约金,借款8万元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月24%计算违约金);2.邬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7日、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27日,杨岫霖分别向杨晓伟借款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杨岫霖向杨晓伟承诺于2016年6月底还清,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应支付每天按借款总额1%计算的违约金。邬娅承诺共同还款。借款到期后,杨晓伟多次催款无果。杨岫霖辩称,我承认还钱,借款用于我自己娱乐、请人吃饭,未用于家庭开销,且邬娅对借款亦不知情,应由我自己还款。邬娅辩称,我对借款不知情,杨岫霖借款均用于其本人娱乐、赌博,应由杨岫霖承担还款责任,且我在借条上签字系受到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故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晓伟对我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7日,杨岫霖给杨晓伟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其借到杨晓伟3万元,借款时间为3个月即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同日,杨晓伟向杨岫霖转账2.85万元。2015年2月12日,杨岫霖给杨晓伟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其借到杨晓伟4万元,按月利率5%计息即每月利息2000元,全部本息在2015年5月12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则还需支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的违约金。同日,杨晓伟向杨岫霖转账3.8万元。2015年3月5日,杨岫霖给杨晓伟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其借到杨晓伟5万元,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需支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的违约金,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亦未书面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同日,杨晓伟向杨岫霖转账4.6万元。2015年3月27日,杨岫霖给杨晓伟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其借到杨晓伟8万元,全部本息在2015年4月20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需支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的违约金,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015年3月28日,杨晓伟向杨岫霖转账8万元。前述借款均发生于杨岫霖与邬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3月8日,杨岫霖与邬娅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16年4月6日,邬娅在前述四张借条上签名,表示与杨岫霖共同承担前述债务,并承诺于2016年6月底还清。2016年4月7日18时许,邬娅向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荔枝派出所报警称:2016年4月6日22时许,其前夫杨岫霖因欠高利贷让其到涪陵体育场世纪钟处,签下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共同还款人协议,其非自愿签字,遂报案。后杨晓伟因杨岫霖、邬娅未按约还款,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对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与转账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杨晓伟陈述部分借款为现金支付,杨岫霖陈述系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杨晓伟陈述前述借款均书面或口头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约定为月息5分,杨岫霖承认有口头约定利息。杨晓伟承认杨岫霖在2015年8月8日还款5000元,在2015年10月21日还款5000元,在2016年3月14日还款3000元,在2016年6月7日还款4000元,2016年11月17日还款70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杨晓伟提交的借条、银行客户付款回单、婚姻登记信息,邬娅提交的证人证言、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情况说明、离婚协议书等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杨晓伟与杨岫霖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杨晓伟实际借给杨岫霖192500元。四笔借款均已到期,本院确认还款优先清偿借款时间在前的款项。2015年8月8日,杨岫霖还款5000元,此时杨岫霖将2014年10月17日的借款285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约28元/天)结至2015年4月13日(5000元÷28元/天)。2015年10月21日,杨岫霖还款5000元,此时杨岫霖将前述借款285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结至2015年10月9日。2016年3月14日,杨岫霖还款3000元,此时杨岫霖将前述借款285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结至2016年1月24日(3000元÷28元/天)。2016年6月7日,杨岫霖还款4000元,此时杨岫霖将前述借款285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结至2016年6月15日(4000元÷28元/天)。2016年11月17日,杨岫霖还款7000元,此时杨岫霖将前述借款285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结至当日(28500元×36%÷365天/年×155天),将2015年2月12日的借款3.8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约37元/天)结至2015年4月23日(2643元÷37元/天)。综上,杨岫霖还应归还杨晓伟借款本金1925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借款28500元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3.8万元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24%计算违约金,借款4.6万元从2015年3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24%计算违约金,借款8万元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24%计算违约金)。前述借款发生于杨岫霖与邬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邬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邬娅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岫霖、邬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杨晓伟借款本金1925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借款28500元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3.8万元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24%计算违约金,借款4.6万元从2015年3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24%计算违约金,借款8万元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24%计算违约金)。二、驳回杨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措施费1520元,共计3745元,由杨岫霖、邬娅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申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佐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