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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诉辽宁辽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辽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668号原告: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张毓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成安、苗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辽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桂生。原告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辽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0元,由原告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