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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27陈伟荣与陈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荣,陈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荣,男,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达,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陈伟荣与被执行人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达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伟荣欠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2%计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700元由陈达负担。因被执行人陈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伟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达系安徽六安九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结欠巨额债务现已倒闭,被执行人陈达在本案审理期间已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仍未发现其具体下落。经查,被执行人陈达名下牌号为浙B×××××奔驰轿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被实际扣押暂无法进一步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达名下有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1152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凯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