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彩凤、罗其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凤,罗其永,陈氏,周月英,何多文,何多萍,何强,何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陈彩凤,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罗其永,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陈氏,女,192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周月英,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何多文,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何多萍,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何强,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何多武,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其永、陈彩凤与被执行人陈氏、周月英、何多文、何多萍、何强、何多武腾退房屋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抗程度较大,目前尚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行为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堂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