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翠彦、曾旭东与许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旭东,王翠彦,许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曾旭东,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翠彦,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许红娟,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旭东、王翠彦与被执行人许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红娟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对剩余部分,许红娟暂无能力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已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史建民代审判员 余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