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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金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泉,男,193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磁县,证件号码132130193709111938。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地址磁县友谊路北段。被执行人马强,地址磁县。王金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强其他案由一案,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民初11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金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金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玉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飞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