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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冠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冠宏,男,1994年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现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冠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冠宏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先后与两车相撞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指示他人冒充车辆驾驶员,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冠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冠宏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冠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冠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冠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柘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