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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木华与沈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华,沈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031号原告:黄木华,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沈金辉,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黄木华与被告沈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黄木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木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黄木华负担。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