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杨瑞、李亚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杨瑞,李亚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陈栋明。被执行人杨瑞,男。被执行人李亚瑜,女。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瑞、李亚瑜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实验中学家属院4单元101室的一处房地产,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4字第051**号房屋产权证编号:榆房权证榆林字第0063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榆房他证榆林字第0307**号的房地产)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瑞、李亚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杨瑞、李亚瑜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