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爱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爱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345号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中华路中段前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73KX65。法定代表人:李秀录,职务总经理。被告:吕爱菊,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爱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