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梁军、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宋海军,曹继兴,济南邦民精密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军,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生,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宋海军,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曹继兴,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济南邦民精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魏家庄万达广场商业广场内步行街二层2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军与被执行人宋海军、曹继兴、济南邦民精密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邦民精密阀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但该房屋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询银行、房屋、车辆等信息后,发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