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书锋与王书文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锋,王书文,杨宝秋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197号原告:王书锋,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庆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文,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杨宝秋(系王书文之妻),女,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毕玉良(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书锋与被告王书文、杨宝秋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书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岳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秀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