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新江与周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江,周胜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04号原告赵新江,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周胜杰,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赵新江与被告周胜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新江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周胜杰未在家居住,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本院认为,因被告周胜杰下落不明,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周胜杰的确切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新江对被告周胜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赵新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源阳代理审判员 屈小丽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