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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雪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070号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壁城街道远林一街5号8幢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469-8。法定代表人:符海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责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被告:罗雪美,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经本院调解后被告罗雪美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雪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依法预收,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