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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岳西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安徽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玉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玉明,洪晚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79号原告:岳西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38922650P。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木冲村,组织机构代码66144164-7。法定代表人:崔传友,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玉明,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丰,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张玉明亲戚。被告:洪晚生,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玉明、洪晚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西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岳西县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翎审 判 员  黄皖成人民陪审员  高满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