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志玲与被申请人马生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志玲,马生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财保2-1号申请人谢志玲,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人。被申请人马生福,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人。申请人谢志玲与被申请人马生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谢志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将被申请人马生福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源县支行账户6228451940002636118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谢志玲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已逾期三十日未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马生福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源县支行账户6228451940002636118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