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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优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重庆优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742号原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东村。法定代表人:褚平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生珍、黄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优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北路5号星光名都5幢2-7-2号。法定代表人:曹知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优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重庆优讯商贸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属于主体不适格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74元,退还原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