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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郑兴宝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宝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兴宝,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11月2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7年2月21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兴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兴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郑兴宝在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玉源村4组75号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身上和住所内现场查获其非法持有的15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经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30.86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兴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基本情况、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涉案财物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和称重照片、前科判决书及其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郑兴宝的供述以及自述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兴宝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兴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兴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兴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毒品30.86克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兴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30.86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