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根文与被执行人赵有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根文,赵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席根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有荣,女,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席根文与被执行人赵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有荣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席根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有荣给付工资545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01元,并承担受理费532元、执行费72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有荣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有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74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