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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寿红君与张焕琴、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红君,张焕琴,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51号原告:寿红君,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焕琴,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吴超,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寿红君诉被告张焕琴、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原告寿红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