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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557张家港保税区三丰友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三丰友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557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三丰友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802A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268A幢305-12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三丰友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友华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纺织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丰友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福纺织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丰友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7日、1月9日向原告购买2/32S强捻棉纱线120公斤,共计5400元,原告交货后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未能支付。被告五福纺织品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1月7日、1月9日,三丰友华公司分别出售30公斤、90公斤(2/32s)强捻棉给五福纺织品公司,货物价值为5400元,后三丰友华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开具5400元增值税发票给五福纺织品公司。因货款五福纺织品公司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和原件核对无误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出货单3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五福纺织品公司尚结欠原告三丰友华公司货款5400元,该事实有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货单、庭审笔录等佐证,事实清楚。被告五福纺织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00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三丰友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4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