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薛成金与杨守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成金,杨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成金,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杨守彬,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服刑于梅河监狱。本院在执行薛成金与杨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杨守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成金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31500元并负担执行费3737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吉0581民初9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杨守彬名下征收补偿款25万元,但该裁定书保全杨守彬征收补偿款是预期利益,尚未到位,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证券、房产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薛成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晓君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