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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8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焦义,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某,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