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郭江涛与王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江涛,王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郭江涛,男。被执行人王佳荣,男。本院执行的郭江涛与王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佳荣应向申请执行人郭江涛履行如下义务:一、向郭江涛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从2016年1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从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33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5920元由被执行人王佳荣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佳荣名下的两处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江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