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秉根与史治军、贾风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秉根,史治军,贾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318号申请人:孙秉根,男,汉族。被申请人:史治军,男,汉族。被申请人:贾风娥,女,汉族。申请人孙秉根与被申请人史治军、贾风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秉根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治军、贾风娥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申请人孙秉根以个人所有的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治军、贾风娥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期限为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孙秉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如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庆元审 判 员 王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