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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秉根与史治军、贾风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秉根,史治军,贾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318号申请人:孙秉根,男,汉族。被申请人:史治军,男,汉族。被申请人:贾风娥,女,汉族。申请人孙秉根与被申请人史治军、贾风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秉根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治军、贾风娥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申请人孙秉根以个人所有的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治军、贾风娥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期限为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孙秉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如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庆元审 判 员  王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