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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9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众格纸箱厂与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众格纸箱厂,李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调解协议时间:2017年5月26日下午03:00地点:枫溪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麦少鹏书 记 员 :陈烁珊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众格纸箱厂,住所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三胜村杨厝村道旁。经营者:郭小红,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何意蓬,系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韩,系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志强,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众格纸箱厂诉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双方当事人庭前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志强认欠原告货款17802元,原告同意减少为15000元,该尚欠的款项15000元被告当庭一次性付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2.5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诉协议,双方自愿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被告当庭一次性付还原告款项,本院不另行制作调解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