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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3刑初437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聂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成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聂芳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在花山区玉兰园小区北门附近的彩票店门口,遇到被害人张某及张某之妻陈某。张某因认为沈某曾在自己经营的棋牌室打牌欠下自己2000余元未归还,遂问沈某何时还债,沈某答复自己在张某女儿腿部骨折时已经归还了该2000余元。因张某的女儿并未发生过腿部骨折,陈某认为沈某系在诅咒自己的女儿,遂上前抓住沈某的衣服并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挥拳击打陈某的面部,致使陈某倒在地上,沈某遂朝明都财富广场后边的巷子逃跑。被害人张某见状,遂上前追赶并拦住沈某,沈某遂将张某推倒在地,并对张某的左腿进行拳打脚踢。陈某见状遂上前拉扯沈某,沈某遂将陈某摔倒在地并朝彩票店方向逃跑,后被陈某、张某拦住。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沈某抓获。2016年10月8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左腓骨外踝线性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在花山区玉兰园小区北门附近的彩票店门口,遇到被害人张某及张某之妻陈某。张某因认为沈某曾在自己经营的棋牌室打牌欠下自己2000余元未归还,遂问沈某何时还债,沈某答复自己在张某女儿腿部骨折时已经归还了该2000余元。因张某的女儿并未发生过腿部骨折,陈某认为沈某系在诅咒自己的女儿,遂上前抓住沈某的衣服并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挥拳击打陈某的面部,致使陈某倒在地上,沈某遂朝明都财富广场后边的巷子逃跑。被害人张某见状,遂上前追赶并拦住沈某,双方在打斗中被害人张某跌倒在地,沈某对张某的左腿进行拳打脚踢。陈某见状遂上前拉扯沈某,沈某遂将陈某摔倒在地并朝彩票店方向逃跑,后被陈某、张某拦住。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沈某抓获。2016年10月8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左腓骨外踝线性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告人沈某和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沈某偿还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欠款和医药等费用5000元,张某对被告人的加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证人曹媛、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加害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的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禹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