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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破申2号申请人: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东路558号。法定代表人:翟少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光忠,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审理初步查明,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2017年4月15日北京中天恒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中天恒审字【2017】第0351号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11274590.52元,负债总额为28594601.86元,所有者权益为-17320011.34元。本院认为,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属本院管辖,本院对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现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故本院对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立案受理成都晋林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萍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大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