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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凯威、苏惠与刘海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凯威,苏惠,刘海召,昆山理想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959号原告:蒋凯威,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苏惠,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刘海召,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第三人:昆山理想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4523622W,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路1003号。法定代表人:李邦圣。原告蒋凯威、苏惠诉被告刘海召、第三人昆山理想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蒋凯威、苏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凯威、苏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