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凯威、苏惠与刘海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凯威,苏惠,刘海召,昆山理想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959号原告:蒋凯威,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苏惠,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刘海召,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第三人:昆山理想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4523622W,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路1003号。法定代表人:李邦圣。原告蒋凯威、苏惠诉被告刘海召、第三人昆山理想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蒋凯威、苏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凯威、苏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