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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州博联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博联塑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593号原告:广州博联塑料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路(菜种园)自编33号。法定代表人:谢恩享,职务:总经理。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金泰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局局长。原告广州博联塑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博联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博联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燕秋代理审判员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