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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雷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332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雷,男,1992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雷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陈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陈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雷撤回上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少瑞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