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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云伟与张兴业、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伟,张兴业,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179号原告:胡云伟,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张兴业,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5栋202室。被告: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路79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胡云伟诉被告张兴业、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胡云伟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云伟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荣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