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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柳成国、石金亮、王文江、张立斌、张立秋、张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君,柳成国,石金亮,王文江,张立斌,张立秋,张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君,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被执行人柳成国,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新兴村。被执行人石金亮,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陈大村。被执行人王文江,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绥兴村。被执行人张立斌,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新兴村。被执行人张立秋,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新兴村。被执行人张允良,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保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柳成国、石金亮、王文江、张立斌、张立秋、张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柳成国、石金亮、王文江、张立斌、张立秋、张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