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俊成与武继森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成,武继森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990号原告高俊成,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武继森,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原告高俊成诉被告武继森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俊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