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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俊成与武继森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成,武继森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990号原告高俊成,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武继森,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原告高俊成诉被告武继森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俊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