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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肖书敬与高展、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书敬,高展,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687号原告肖书敬,男,45岁,1971年6月5日,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高展,男,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西岗行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本院在审理肖书敬高展、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书敬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双方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书敬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