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肖书敬与高展、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书敬,高展,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687号原告肖书敬,男,45岁,1971年6月5日,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高展,男,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西岗行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本院在审理肖书敬高展、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书敬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双方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书敬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