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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益泓荣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指南针家具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益泓荣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指南针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910号申请人:深圳市益泓荣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大道*号益泓荣高新产业园*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6792204D。法定代表人:陈义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斌,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悦敏,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指南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工业园益泓荣工业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039961160。法定代表人:陈秀琴。深圳市益泓荣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指南针家具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3771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37713元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指南针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李松锦人民陪审员  吴金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桂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