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进、许小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许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李进,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许小虎,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关于李进与许小虎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执行中查明,我院已经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执行人已在本院另案提起诉讼,并且申请人同意待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一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柴兴波执行员 梁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