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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吕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吕宗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616号被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道,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吕宗红,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吕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