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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必伍与朱国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必伍,朱国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898号原告徐必伍,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朱国法,男,出生日期不详,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必伍诉被告朱国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必伍因被告朱国法自动履行了所欠款项26000元,故原告徐必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必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必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