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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连芳与王子波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连芳,王子波,王秀国,刘臣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064号原告:顾连芳。现住镇赉县。被告:王子波,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王秀国。现住镇赉县。被告:刘臣丽。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连芳与被告王子波、王秀国、刘臣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还款,原��在本案中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仍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连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