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连芳与王子波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连芳,王子波,王秀国,刘臣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064号原告:顾连芳。现住镇赉县。被告:王子波,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王秀国。现住镇赉县。被告:刘臣丽。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连芳与被告王子波、王秀国、刘臣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还款,原��在本案中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仍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连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