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艳霞与杜建军、郭秋利、高世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霞,杜建军,郭秋利,高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郭艳霞,女。被执行人杜建军,男。被执行人郭秋利,女。被执行人高世林,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建军名下的陕K892**红旗牌轿车,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郭艳霞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杜建军、郭秋利、高世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艳霞发现被执行人杜建军、郭秋利、高世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