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雨强与被执行人姜宝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雨强,姜宝山,王建华,张宝生,郝克香,孙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薛雨强,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姜宝山,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建华,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宝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郝克香,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孙占龙,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薛雨强与被执行人姜宝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雨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姜宝山等履行60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