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武汉东源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世纪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为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源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武汉世纪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为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435号原告:武汉东源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R2地块香格里居2栋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林,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基,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世纪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薇湖路392号。法定代表人:解为涛。被告:解为涛,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武汉东源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世纪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解为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东源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源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源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13元,由原告武汉东源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