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达,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达酒后驾驶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迁市区洪泽湖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向东60米处时,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致被告人王达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王达于2017年1月25日凌晨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于某、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检验报告、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