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詹启良与张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启良,张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詹启良,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斌斌,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詹启良与被执行人张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字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詹启良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斌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启良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张斌斌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字2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