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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生国与张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生国,张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生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来平再审申请人王生国因与被申请人张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6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生国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160民事判决即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仅凭一张借条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失公正。被申请人并没有向申请人交付19万元借款;申请人在2015年12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款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偿还30000元,另行还现金48600元,足以证明借贷关系不是发生于2015年12月15日。二、原判决遗漏了申请人以车抵债的客观事实,判决明显不公。综上,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被申请人张来平提交答辩意见称,王生国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审查明的情况看,2015年12月15日(农历),王生国作为债务人向张来平出具借贷契据一份,约定向张来平借贷190000元,并约定利息每月5700元,三个月付利一次。虽然王生国主张该190000元并没有实际支付,属于张来平在将前期贷款本金加利息算账后合计胁迫其出具的契据,而其已经给偿还了78600元,加上张来平扣走的汽车一辆价值60000元,其仅下欠1500元。但在本案一、二审及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述事实存在。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生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