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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瑞峰双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峰双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583957。法定代表人:谢双小,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长安,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姚洋,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瑞峰双森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298号紫薇臻品3幢1单元1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52598M。法定代表人:上小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来来,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系公司员工。上诉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瑞峰双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0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0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50.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晶晶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